9.08.2008

Anglo-Saxon v. Germanic (1)

這是一篇有關法律的文章!上次寫有關法律的文章已經不知道是甚麼時候的事了,大概從考上律師以後就沒寫過了,這又是繼大學四年買了一堆汽車雜誌卻沒買過任何一本法律雜誌之後又一入錯行的具體表現。

看標題就知道是比較法那類的,但為什麼我不用一般人最愛用的common law跟civil law,而是用Anglo-Saxon(以下簡稱AS)跟Germanic(以下簡稱G)?第一,AS的法律思維絕對不只是體現在common law,老美現在也有一堆條文啊,這些條文他們也是用AS的法律思維在玩。當然,必須承認其實我說的AS僅侷限在美國,應為我不知道英國人是不是有發展出什麼跟老美不一樣的玩法。第二,用G的原因是civil law國家百百種,法國老的玩法聽說就很多地方跟G不一樣。在台灣繼受接觸到的多半都是G而已,所以限縮一下不用civil law。不過取這標題最主要是想營造世紀帝國般古老民族對抗的氣氛。

這篇文章的目的何在?這不是一篇什麼精闢的法學論文,這只是隨談,事實上我也沒那個屁股吃那種比較兩大法體系的瀉藥。但這篇文章有一個用意,就是除魅。因為台灣法律人多半唸法律唸到智商下降,在一堆蛋頭學者引領之下,走向無聊的尊王攘夷路線,請看刑訴修法理由之爭裡那種低端劣等的辯論就是最佳明例。幸好這不是最糟的,最糟的是自認已經超出兩大法體系的水平跟知識結晶,獨創出會讓洋鬼子派留學生來台灣學習的人。這跟梅超風亂練的九陰真經有什麼兩樣?我沒有說這類學者是誰喔....

說除魅也太過啦,反正就是隨談嘛,有幸接觸兩大法體系,就用聊天的性質分享一下心得。內容一點都不嚴肅,也不嚴謹,扯淡的性質比較濃厚。

德國法體系想必各位看倌都比我這種大學只買汽車雜誌的人還懂,就不專門去講。直接講講最近讓我很shock的AS法律思維。

大學唸法學組,強迫要修英文法導論、英美契約法跟英美侵權行為法。這麼完整卻又一點都不扎實的英美法學程,正是台大的特產。教英美法導論的是理律大頭徐小波,整學期都不用去上課,就靠十題萬年考古題護身也可以拿八十,然後還是完全不知道英美法在玩什麼。英美契約法王文宇教,老師人太好的下場就是學生往往會太混,整學期只記得一個名詞叫約因,卻從來沒搞懂過。英美侵權法是葉俊榮教,叫一個虛無飄渺的公法學者來叫侵權法已經夠怪異了,何況又是葉教授這種玄學學者。整學期只記得三件事:第一,葉教授染上老美的習慣,喜歡雙手比YA舉在頭上動動手指代表quote符號(""),第二,他在耶魯快樂的日子以及耶魯跟哈佛之間複雜的對抗情節,第三,就是他在講義裡印了一張耶魯跟哈佛football隊比賽入場券的門票,實在很難想像這兩個ivy的貴公子哥們不是打馬球卻是打football的模樣,你能想像蔡康永練舉重嗎?英美侵算好的了,還記得三件事,上四學分的行政法,除了傳送帶理論這個名詞,什麼都不記得,連傳送帶理論在講什麼我都忘記了。

好,以上這些無謂的廢言,除了靠背一堆法界泰斗讓這篇文章傳出去以後我會被法律圈追殺以外,其實只是要表達來之前我對英美法心證是一片空白。這是我自己的錯,也是台大的錯。要馬就不要開課,要馬就精實一點。帶著這樣一片空白的心證來到這第一線接觸英美法,還真的會很shock:靠,這什麼鳥法律思考體系?為什麼他們會成為super power而不是滅亡?那種感覺就跟第一次了解到美國總統選舉人制度以後,質疑民主這樣玩也玩得起來一樣。

慢慢多了解一些以後,才覺得人家不但玩起來了,也玩得很像一個模樣。剛開始實在很難接受,但了解這個背景脈絡之後,也覺得玩的還挺聰明的。難道我淪為跟那些留美學者一樣只會捧美國人的LP?NO NO NO。事實上學了一些美國法才更是佩服德國人的腦袋,他們的法律就跟他們的產品一樣,是一種美學,是一種工藝。但是AS的法律思考,卻也有著一種讓人感到有趣的吸引力,不像G一樣會讓人讚嘆,卻讓人覺得更加生動,更容易被感動。

接下來會直接進入AS給我的心得,下回分曉。下回是甚麼時候,根據我assignment的percentage-of-completion而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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